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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彩礼要还?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11-06 17:58:4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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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彩礼在古代叫做“纳彩”是中国古代结婚的法定程序之一,必不可少。但是如今我国法律和社会上并不倡导这种习俗。如果​男女双方结婚不成或离婚,就很容易发生纠纷。下面为大家讲述一下彩礼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至少以下两个方面不应该属于返还的范围:

  1、共同花费。婚姻毕竟一般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比较开明的家庭里,彩礼可能只是一种象征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全部或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置办家具,办婚礼,宴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用度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扣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以上是对“彩礼可以返还吗”问题的解答。在我国,彩礼大多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而进行的。所以在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的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已给付的彩礼使用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一起才能作出最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