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离婚时房产的价值如何认定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8-04 18:19:3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房产越来越成为夫妻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夫妻离婚对房产进行分割时,对房产价值如何认定?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

  去年我和丈夫离婚时,法院一审判决女儿由我抚养,婚后买的房子两人各占一半。我就按2000年买房子时的总房价,给丈夫分了一半的钱。现在,丈夫又准备到法院起诉我,除了要求变更抚养权外,还让我按照现在的房价给他补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已对此住房进行分割处理,经法院确认生效。依据“一案不二诉”的规定,法院应该不再受理你丈夫提起的房屋分割之诉。

  另外,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实际经济状况的变化,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实际情况变更抚养权。

  房产价值的认定有三种方式:

  一、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分割;

  二、以房产现有实际价格进行分割;

  三、双方可采用竞价方式来决定房屋价值进行分割。

  小编进行补充: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房屋的现值一般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价值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向法院申请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该笔费用只是由原告方垫付,而由败诉方承担),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3条的规定:“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