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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能否执行配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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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7-03 14:39:39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案情简介:
李某与周某2010年登记结婚,2015年李某的母亲病重,李某向其朋友尹某借款3万元为其母亲治病,后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借款,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尹某3万元借款,该判决已生效。经查李某无力偿还该借款,请问能否执行其配偶的个人财产?
以案分析:
首先,《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则对此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将其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其次,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在执行实践中如果执行机构直接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执行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中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须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所以,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综上,本案中如果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尹某未向法院申请将周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则李某向尹某的借款视为李某的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周某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