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同居期间共同买的房产怎么分?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6-21 13:36:3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同居期间共同买的房产怎么分?男女双方如果只存在同居情形,并且房产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般作为共同共有处理,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相恋多年,2009年两共同出资联名购置了某小区的一处商品房,准备将来结婚作为新房使用,二人以两人的名义做了银行共同按揭贷款,有供由二人平均分担。

  房屋交接后,二人即以夫妻名义在新房内开始了同居生活。2011年刘某从单位分得一套一居室,但刘某并没有居住,而是用于出租。由于工作繁忙二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2012年二人感情出现了裂迹,决定分手。王某认为二人的同居行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要求分割二人共有的房屋及刘某单位分得的房屋,刘某并不认同,并拒绝搬到单位所分房屋中,担心自己一担搬出共有房屋就等于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解析:

  二人的说法都存在一定的错误之处。

  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男女双方当时均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所涉同居关系很显然不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二是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二人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所有,一方搬出去并不意味着对产权的放弃或丧失。由于二人一直没有领证结婚,同时也不构成事实婚姻,所以刘某单位分得的一居室应属刘某个人财产,王某无权分得。

  律师提醒,本案情形若王某起诉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单纯解除同居关系。

  双方的房产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共有的房屋,若不能或不愿维持现状的话,可以通过竞价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