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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欠债丈夫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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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6-19 11:46:2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案例:
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梁某燕向别人借了27.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书》。然而,借款期到了,梁某燕却以种种理由不还钱。随即,梁某燕及其丈夫被告上法庭,受害人请求判令梁某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并认为梁某燕的丈夫刘某也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然而,早在三年前,刘某和梁某燕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刘某说,分居期间,双方没有来往,也没有共同对外举债。对梁某燕为什么要借钱、借钱干什么用、借了多少钱一无所知。刘某认为,梁某燕借款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合法经营,自己也没有从借款获得任何利益,不应该共同承担该债务。
蓬江法院认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属于她的个人债务,应由她个人承担,刘某不需要共同偿还。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是有明确规定的,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综上,丈夫还与不还的关键在于妻子所欠债务的性质。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就只属于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