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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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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5-04 14:35:54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案例:赵女士与张先生是夫妻关系,二人有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张先生。张先生在赵女士不知道的情况下与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周先生的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问:赵女士能否追回该房屋?
以案说法:
1、夫妻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的行为的认定。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即为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的,符合《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属于无权处分。
2、周先生对所涉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案中,周先生只是交了购房款,并没有将房屋的产权变更到登记到自己名下,不符合前述第(3)个条件,所以周先生不构成善意取得。
3、张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合同效力不受有无处分权的影响,而是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定无效的条件。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的几种情形,即使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综上,赵女士夫妻共有房屋虽被张先生出卖,但房屋还未过户,买受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赵女士可以追回该房屋。但赵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可能面临合同违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