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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债务不再是夫妻共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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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4-10 14:58:16
  • 来源: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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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看似冰冷无情,但是换个角度你会觉得非常人性化。比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某些债务,债务人的配偶无需偿还。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该法条得知,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否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该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3、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职工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