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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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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15 16:00:23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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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些夫妻为了争夺更多的财产,会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如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虚构债务等,却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为什么这么说,请看下文。

  离婚时可以少分或部分财产的情形:

  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在离婚过程中,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请求人在证明被请求人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举行为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得共同财产;事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

  审理此类案件时,从法律条文出发,应当确定以下要件事实,并相应确定双方的举证责任:

  (1)如果被请求人否认请求人主张的共同财产事实,应由请求人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曾经客观存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请求人实际控制,但请求人无需证明该项财产在诉讼时的具体下落和形态。被请求人认可请求方主张的财产、属性及由自己实际控制等事实,或者法院对这些事实已作查明的,如果被请求人主张诉讼时该项财产由于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已经灭失(例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处分、自然毁损、由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贬值,等等),作为否定对方请求权的相对事实要件,应由被请求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请求人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要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规定办理。

  (2)一方具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体现了法律对此种行为的谴责和惩罚。具体来说,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隐藏是指将财产特别是存折、现金等秘密放在对方或他人不知晓的地方;转移是指将财产从一处移动到他处,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务变成货币,离婚分割财产中禁止一方私自变卖财产,无论其变卖所得是否归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不允许的,但如果双方同意变卖,则是可以的,变卖所得归于共同财产;毁损是指将有价值或有使用价值的东西,经人为外力作用使其成为无价值或无使用价值之物;伪造债务是指利用假证明、假证人、假文书等手段,伪造、制造债务,以图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

  被请求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请求人的实际损失,但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未造成请求人的实际损失(例如隐瞒的财产被发现,或法院对伪造的债务不予认定,等等)。只要被请求人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举行为之一的,请求人均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延伸:

  可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离婚诉讼书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离婚诉讼书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离婚诉讼书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婚诉讼书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离婚诉讼书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