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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共同财产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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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3-11 23:04:2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中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作为法律规定“一般共有”这一词汇是有问题的,共有财产只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于“一般共有”,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实践来理解,如果同居共有财产可以区分则可以按份共有来分割,如果财产不易区分则为共同共有。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资配置的财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无法分清权属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八条:“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
前面所述的处理方法对于未婚同居来说是毫无争议的,但对于婚外同居来说,在分割同居财产时首先要明确有无一方与其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婚外同居是违背社会的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其中不乏为了金钱而破坏他人婚姻,虽然法律对此没有严厉的规定,但在许多案例中法官均依据民法原则中的“公序良俗”作出判决,在处理时兼顾保护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