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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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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6-29 22:19:0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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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有些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甚至进行财产公证,由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显然个人债务也应自己承担。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实践中更多的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往往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债务。

  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在实践中,常有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出示向亲友的借条,借条上只有自己的签名,但另一方以前却不知晓。如果出示借条一方不能说明借款的合理原因、用途、去向等情况,另一方又否认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要求债权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