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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分配夫妻在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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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6-29 22:28:1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这应该是明确同意夫妻之间就其出资问题达成转让协议并同意接受该配偶成为本公司配偶的书面材料。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成为有限公司股东,该出资和收益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结婚之前,一方已出资成为有限公司股东,其出资应属个人财产;该股东在婚后所得的出资收益以及对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应属夫妻共有财产。
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份,同样应依法进行分割。一是股东仍持有原股份,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二是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而持有公司股份;三是把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夫妻分割股份转让收益。
如果在起诉离婚前,夫妻双方都是同一有限公司股东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转让出资与夫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没有必然联系,只须适用《公司法》就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