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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争议案:登记时未公告判政府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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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7-31 12:43:29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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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播: 双方争议的土地,是位于世考村北边一块面积983亩的林地。1982年,原海康县人民政府给原客路公社林场颁发了包含涉案地在内的...
 

 

案件回播:

       双方争议的土地,是位于世考村北边一块面积983亩的林地。1982年,原海康县人民政府给原客路公社林场颁发了包含涉案地在内的《林权证》。二十余年过后,雷州市政府给客路林场换发了新的《林权证》。其后不久,世考村村民小组对土地权属提出争议,并多次组织群体性上访,要求客路镇林场将土地退还。

  2008年初,世考村村民小组向湛江市政府申请复议,湛江市政府审查后认为,雷州市政府未能提供核发林权证前已经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的证据材料,颁证程序违法,于是撤销了雷州市政府登记林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2008年5月,客路林场向雷州市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几年后雷州市政府作出决定,将涉案的983亩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全部划归客路林场管理使用。世考村民不服,以客路林场是不存在的单位为由,向湛江市政府申请复议,但湛江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客路镇林场被撤销”。世考村民不服,最终世考村民将雷州市政府与湛江市政府齐齐告上法庭。

案件庭审:

      
世考村诉称,湛江市政府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客路镇林场被撤销”,是错误的。客路镇林场原系客路公社林场,成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该林场没有人员编制、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工资考勤,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于1989年解散。因此“客路镇林场”是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不能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

  但雷州市政府认为,客路镇林场在1982年、2004年林权发证和换证时,仍然是权益主体,目前仍有办公场所、公章等正常运行要素和体系,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湛江市政府也强调,客路镇林场是客路镇公司(现为客路镇政府)创办的乡镇企业,从1964年起,客路林场就对争议地块开荒使用至今,雷州政府将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并划归客路镇林场管理使用,并无不当。
  
  在法庭上,客路林场述称,世考村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法应该驳回。湛江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后,2014年12月10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原告,原告在两天后收到该《复议决定书》,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原告于2015年2月6日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

      雷州市政府与湛江市政府,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客路镇林杨是属于何种性质的组织、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登记,也没有提供客路镇林杨进行登记或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视雷州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时,客路镇林场不具备争议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将争议地全部划归客路镇林杨使用没有依据。

 

  《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显示,世考村于2014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显示,世考村于2014年12月24日交纳本案诉讼费。据此,足以证明世考村在2014年12月24日之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认定世考村已过起诉期间。
 

  法院判决结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及湛江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