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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注意事项和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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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10-17 11:30:3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合同签订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主体分为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即公司的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一定要审查转让方是否持有公司股权,特别须注意隐名股东;若没有,则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若为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审查相应的授权委托手续。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根据公司法的限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需要加以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也应当充分了解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避免各方主体不适格的同时,也规避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公司存在严重的经营不善或债务的问题。
三、转让方所在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形成股东会决议及各股东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受让方须审查转让方所在公司是否有召开股东会(大会)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及其他股东是否有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需注意转让的股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程序
1、国有、集体企业转让方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必须了解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受让人须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债权债务风险的转移与追偿
股权转让前后,对公司经营的利益分配和亏损、以及若遭第三人起诉等情况,需要对该责任由谁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及对权利义务转移的时间节点作出明确约定。注意,须杜绝选择具有歧义的时间节点。避免因转让人故意隐瞒或其他原因,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由受让人承担,给受让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七、多设陈述与保证条款
在起草和修改股权转让合同时,可以尽量多地设置让对方认可、保证和承诺的事项。避免因没有这些保证和承诺,导致缔约基础不存在;也避免因没有这些保证和承诺,不利于充分保证受让人的利益。
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依照规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是否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义务须以具有股东身份为前提,切勿因缺少法律意识、怕麻烦,不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而引发股权转让效力及其他争议等法律风险。
九、其他
股权转让的份额、价款、交割期限,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税款以及违约管辖、双方的协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