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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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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9-06-30 17:58:54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三、合同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合同组成文件的说明
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五、合同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六、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七、合同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八、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九、合同工程进度款项支付方式
节点、进度、工程量按比例。
十、合同生效条件时间、合同签订地列明
签字盖章时间、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十一、发生纠纷处理方式、约定管辖权法院、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