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委托合同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4-03-02 00:11:01
- 来源:
- 作者:admin
民 事 委 托 合 同 ( 2014 )粤晖刑字第 号 甲方:,身份码号码: 乙方: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本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民 事 委 托 合 同
( 2014 )粤晖刑字第 号
甲方: ,身份码号码:
乙方:广 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本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就有关乙方受托事项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承办律师)何继成 作我一审辩护律师。
二、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及受托事项和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受托范围内履行职责,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不能履行受托事项时,应另行指派承办律师。
三、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签订时,按以下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律师费: (¥ )
四、承办律师因受托事项外出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旅差费,以及为受托事项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暂停受托事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律师费用和办案费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六、本合同签订后,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提前终结(包括撤案、和解、放弃权利、实现权利等),或者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律师费及办案费,已交的律师费和办案费不予退还。
乙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退还所收的律师代理费。
七、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承办律师的工作,向乙方提供与受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乙方有权终止受托事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八、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不保管甲方证据材料的原件,因承办律师受托工作的需要,甲方应派人携带与受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协助。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止。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受托事项超过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完成的,不影响本合同第三条关于收费的约定。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承办律师执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人:
地 址:深圳市莲花支路1号
签约日期: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 2014 )粤晖刑字第 号
甲方: ,身份码号码:
乙方:广 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本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就有关乙方受托事项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承办律师)何继成 作我一审辩护律师。
二、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及受托事项和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受托范围内履行职责,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不能履行受托事项时,应另行指派承办律师。
三、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签订时,按以下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律师费: (¥ )
四、承办律师因受托事项外出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旅差费,以及为受托事项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暂停受托事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律师费用和办案费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六、本合同签订后,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提前终结(包括撤案、和解、放弃权利、实现权利等),或者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律师费及办案费,已交的律师费和办案费不予退还。
乙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退还所收的律师代理费。
七、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承办律师的工作,向乙方提供与受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乙方有权终止受托事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八、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不保管甲方证据材料的原件,因承办律师受托工作的需要,甲方应派人携带与受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协助。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止。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受托事项超过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完成的,不影响本合同第三条关于收费的约定。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承办律师执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人:
地 址:深圳市莲花支路1号
签约日期: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