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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养老金采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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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2-14 10:23:53
  •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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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亚讯(记者 毕成功) 2月12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
 

  

 

  东亚讯(记者 毕成功) 2月12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