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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女生被杀28年后凶手被抓,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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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0-02-25 23:06:58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何继成律师编辑
时隔28年后,发生在原南京医学院女生林玲被杀案告破,嫌疑人被抓获。关于嫌疑人是否超过《刑法》规定的20年追诉时效及法律适用和相关程序,何继成律师根据新京报采访的相关法律专家意见等整理归纳以飨读者。
一、案情简介
根据警方通报,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生林某案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调集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因破案条件不足,凶手没有明确。
2020年2月21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与江苏徐州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DNA实验室联系,称28年前的南京重大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DNA数据与沛县被盘查人员麻某侠的数据高度吻合,基本确定嫌疑人为麻某侠近亲人员。
随后,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DNA实验室通过调取Y库家系工匠系统【在法医学上,这种运用Y库家系工匠系统比对DNA的方式,叫做Y-STR家系排查,是进行DNA检验的重要手段】,采集了麻某侠家系中符合年龄条件的11名男性成员口腔拭子,比对后,对该11名男性均予排除。经对麻某侠所在家系深挖,得知其家族成员麻某皊已在南京定居50多年,麻某皊的儿子麻某钢符合作案嫌疑人年龄。
此后,南京市公安局提取了麻某钢的血样,并送至南京市法医中心DNA实验室进行分型鉴定。经鉴定,麻某钢DNA与犯罪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拭子DNA分型完全一致。2月23日7时,犯罪嫌疑人麻某钢被南京警方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来源:《南京晨报》)
二、新法旧法规定的区别及适用
现行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此,该案当时已经立案,公安机关也在持续侦查中,因此,如按照现行《刑法》,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但该案发生在1992年,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比新旧法可以发现,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是“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而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采取强制措施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1979年《刑法》规定的“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涉及的是追诉时效延长,但当时无法圈定犯罪嫌疑人,因此也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问题。
对于追诉时效的问题,阮齐林表示,最关键的是该案在当初立案时并未过追诉时效。
“实践中存在刑事立案后,在侦查期间追诉时效冻结的情况。比如有的案件,立案时追诉时效就差一两天,但立案后侦查就要几个月,那么在侦查期间,只要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追诉时间就冻结了。”
他认为,该案可以用上述理解方式作解释,因为当初立案未过追诉时效,且一直在侦办过程中,所以追诉时效被冻结。
同时,阮齐林表示,还有另一种理解方式就是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过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规定了可以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许兰亭教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事发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不管当时是否立案,一般的案件,比如盗窃或者寻衅滋事,就不再追究,或者说没有追究的必要,也没有必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源:新京报)
三、未报最高检核准是否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可能性极大,有声音称,南京警方在抓获嫌疑人之前应报请最高检核准。
“现在要做的是侦查工作,查清案件事实,再来决定是否报最高检核准。”阮齐林说。
“按照核准追诉规定,核准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且不停止案件侦查。报核准的案件,必须要有嫌疑人到案能够接受审判的材料。”不过,他强调,未经最高检核准不能提起公诉,公安应通过同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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