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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杀妻案:真凶交警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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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5-16 10:59:18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
“于英生杀妻案”审判现场
原标题:于英生杀妻案真凶一审判死
5月15日,被告人武钦元在庭审现场。当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中院对武钦元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判处武钦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武钦元疑为蚌埠“于英生杀妻案”凶手,其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 新华社发
新京报讯(记者 申志民 实习生 吕春妍)5月15日,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案”疑凶武钦元强奸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武钦元因强奸罪被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民韩某在家中遇害,20天后,其丈夫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后被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妻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告于英生无罪。
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2013年11月27日,武钦元被警方控制。
一审称其手段极其残忍
芜湖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武钦元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并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武钦元在发现韩死亡后,为掩盖罪行,用菜刀切割韩的颈部,并用引爆液化气罐的方法试图彻底毁灭现场,其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还要求被告人武钦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于英生等经济损失五万两千三百元。
于英生前年被宣告无罪
针对该判决结果,于英生表示满意:“希望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不要让我这样的冤案再次重演”。
1996年底案发前,时年34岁的于英生担任蚌埠市原东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是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
经过于英生家人17年的申诉,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依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英生杀妻案”立案复查。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宣告于英生无罪。
案件回顾
1996年12月2日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之妻韩某在家中被人杀害。
1996年12月22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随后,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其父亲、哥哥奔波申诉10余年。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依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
2013年11月27日武钦元在蚌埠被控制,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5日芜湖市中院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对嫌疑人武钦元进行不公开审理。于英生对武钦元提出民事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