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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两次摔倒致人死亡案为什么只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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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7-08 11:32:17
  • 来源:南都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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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播】  事件发生在2012年10月24日晚,但迄今未在任何媒体与网络披露。开平市公安局在事后花费了66万余元妥善处理事件,其中1439...
 

 【案件回播】

  事件发生在2012年10月24日晚,但迄今未在任何媒体与网络披露。开平市公安局在事后花费了66万余元妥善处理事件,其中14392.47元用于抢救死者林某,65万元支付给林某家属作为“补偿款”。

  周某在接受审讯时,承认曾两次将林某抱起摔倒在地。其回忆称,事发当晚9时许,专业队副队长谭某通知其查处该治安案件,随后共有谭某、罗某2名民警和周某等10名辅警赶到现场。发现有人聚赌后,除了民警罗某在车上接应,其他11人下车将赌徒们围起来,队员喊了一声“我们是公安局的,不要动”。结果赌徒们就开始逃窜,其中林某逃到其所在方向,他就顺势抱住林某,并喊“我是公安局的,不要动”。林某不断挣扎,他甩了一下右手,林某就挣脱了,于是他就抓住林某腰带,然后抱住他的腰。林某还挣扎,他怕林某把口袋里的赌资扔掉毁灭证据和藏有武器,就将其抱起摔倒。倒地后,林某爬起来走了2米左右,他又上前抱住林某,林某仍然不断挣扎,为了防止林某逃掉,他就将其再次抱起摔在地上。

  林某两次被摔,面部已有伤情,却也因此获得特别优待,被口头教育后释放。据周某事后的说法,当时并未发现林某受伤,但在将林某带到巡警大队后,发现其面部和嘴角有血迹。民警罗某看到后,将林某带到厕所,清洗了一下血迹。将林某从厕所带出来时,专业队副队长谭某看到后询问林某怎么受伤了,林某回答是摔伤的,谭某询问其是否需要去医院检查,林某回说不用。接着谭某就对林某进行了口头教育,让其不要再赌博,随后让周某将林某放了。

  林某在开平市水口镇海发五金塑料厂工作,当晚离开巡警大队回到宿舍后,对同屋工友说了一句关灯睡觉,并未提及赌博被抓的事情。其后林某上床休息,再也没有醒来。次日凌晨四时许,工友听到林某大声抽搐,发现其全身发抖、口吐白沫、不停打嗝、呼吸困难且双脚乱踢,随后打120将其送到医院。因抢救无效,林某在两天后死亡。后经江门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林某因头部左枕部损伤而头皮血肿、左侧颅底骨折、左侧硬膜下血肿及大脑纵裂硬膜下血肿、枕叶蛛网膜下腔出血,系因后枕部与硬性物体接触,头部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件发生后,开平市公安局承担了抢救林某的医疗费14392.47元,与林某家属协商后,又支付了65万元作为“补偿款”,取得林某家属的谅解。林某的哥哥在林某发病时接到其工友电话通知,到场跟随救护车去医院,随后向开平市公安局报案,说明弟弟受伤病危的情况。他在与公安达成和解后表示,事情已经过去,不想再追究什么责任,但希望责任人能从中得到教训。

  在林某尚未被宣布死亡时,开平警方即已在2012年10月26日将周某羁押,同年11月9日对其执行逮捕。随后周某两次获得取保候审,2013年3月开平市检察院批准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该案转至鹤山市法院审理后,法院也批准了取保候审。直至2013年11月,鹤山市法院决定逮捕周某,并开庭审理其涉嫌滥用职权罪案。

  鹤山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所在单位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周某滥用职权行为致一人死亡,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对辩方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周某有期徒刑1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江门市检察院在二审中则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门中院终审认可辩方意见,认为鹤山市法院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畸重,应予改判纠正,法院终审决定改判周某有期徒刑1年。

  不过对周某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适用缓刑意见,江门中院终审不予认可,认为周某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宜适用缓刑。

  周某在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3月21日曾被羁押,其后获两次取保候审,该羁押期限147天被抵扣刑期,1年刑期从2013年11月14日周某被再次逮捕计算,如今周某已刑满释放。

  

  林某在被警员发现面部受伤后,并未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民警对其口头教育后将其释放。开平市公安局主管治安、巡警工作的副局长陈某作证表示,对于出现执法对象有受伤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及有关省市都没有详细的规定,一般处理是如果外伤明显,肯定要将其送院治疗,如果外伤不明显,则征求其意见后由其决定是否送院治疗。事发当晚参与查处行动的民警、辅警则多作证称,曾询问过林某是否需要到医院接受治疗,是林某自己表示不需要。

  开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队长冯某也表示,如果出现执法对象受伤情况,如果外伤明显,肯定要将其送院治疗,如果外伤不明显,则征求其意见后由其决定是否送院治疗,但是没有书面规定细节性的东西。

    致人死亡为什么只判刑1年?

  依照我国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鹤山市法院一审、江门中院二审中,均认定周某行为“情节严重”,而未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周某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量刑范围内,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江门中院终审中,综合考虑了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将其刑期从2年10个月改为1年。

  江门中院终审判决书中,附加了相关法律条文,其中包括关于自首的规定。不过判决书正文中,对自首问题毫未提及,周某及其辩护律师并未申请认定自首情节。

  采写 南都记者 杨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