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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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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5-27 12:24:00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2014年5月27日上午,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代沫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当庭宣告判处李代沫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在公诉人讯问及辩护人发问阶段,李代沫坦言因工作压力过大,在朋友卢某某、郝某某与郑某某的介绍下,于2012年第一次吸食冰毒,前后吸毒超过五次,并指出毒品的来源均取自于卢某某,此指控遭到卢某某否认。
但李代沫的辩护律师指出:“卢某某、郝某某提到的毒品来源同意被告人的意见,卢某某郝某某所称毒品来源于被告人,没有证据佐证,从李代沫供述显示毒品由卢某某提供,警察搜查李代沫住所时,没有搜查到毒品,没有佐证李代沫临时住处藏有毒品的证据,所有每次吸食毒品来源不可能从李代沫处提供。”
李代沫的辩护律师进一步表示:“被告人李代沫认罪、悔罪、有强烈的改过自新愿望,希望回归社会报答社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李代沫从轻处罚更能充分体现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刑法目的,目前被告人已经通过这个案件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因此适用较轻刑罚可以实现惩戒目的,不要毁掉一个艺术年轻人,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对被告人李代沫从轻处罚不会有不良的社会效果。”公诉人则提到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协助民警抓获三名吸毒人员,可以在量刑时做出减轻考虑。
李代沫忏悔:对不起父母与粉丝
10时40分,法官宣布休庭前,李代沫当庭忏悔表示:“我知道错了,我很后悔,作为公众人物我应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但是我却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现在非常后悔。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次机会,我对不起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对不起支持我帮助我的恩人,对不起我的家人朋友还有歌迷,我在看守所这段时间里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教育和帮助,我现在很渴望回到社会,我特别希望回到舞台,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做好。我在读一本书中看到,有两件事是最重要的,一个是孝顺,第二个是助人,我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让我给父母尽孝,我也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对社会做出贡献,回馈社会,我不愿意放弃我自己,我希望社会不要放弃我,我的朋友家人都不要放弃我,我的歌迷也不要放弃我,我坚信我会有重新回到舞台的一天,最后我感谢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给我陈述的机会,谢谢!”
一审之所以判处李代沫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