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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华女硕士跳楼自杀:法院会支持赔偿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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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4-03 15:36:50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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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女硕士跳楼自杀一案,法院会支持赔偿的前提是重度抑郁症人是精神病人......
       2012年8月28日18时,清华女硕士唐静(化名)从北京新天地小区自己27楼的家中跳楼自杀,作为唐静的生父将唐静的丈夫,也就是自己女婿赖军(化名)告上法庭,其理由是“早就知道唐静患有抑郁症史,唐静发病且逐步恶化,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对唐静进行治疗,可他只带唐静看了一次医生,也没有有效看护”导致女儿自杀身亡,构成侵权。女儿死后,赖军还从言语方面对自己及唐静进行侮辱、诽谤,导致承担丧女之痛的自己两次住院,这严重伤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9万余元。

    本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审理。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通话详单等10余项证据。

    被告为证明与唐静夫妻关系好等不构成侵权提交唐静的遗书等。遗书内容是“亲爱的亲人们:我对自己的能力和承受压力的能力很绝望。我将无法面对将来生活和工作上的各种压力。我实在无法容忍自己这样下去,一步步地越来越脆弱,无法承担责任和一丁点的压力。我这样下去,只会增加别人的烦恼和负担。 请爸爸多保重,女儿不孝,请您一定和阿姨相互扶持到老,不要为我难受。请婆婆和赖军多保重,你们对我的好,我只有来生再报答了。叔叔和大姨也请多保重,我对不起您的爱护和关照。赖军你对我太好了,我舍不得你但又无法阻止自己,一天天越来越堕落,你的爱,我来生再报答。”

  何继成律师认为,原告要使自己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至少要证明如下事实:
  

    一、
清华女硕士 唐静是否属于被监护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唐静是成年人,具有独立活动的权利;成年人不具有独立活动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那么,重度抑郁症是否都是精神病人范畴?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没有证实唐静的重度抑郁症属于精神病,也就是否属于监护对象的证据需要进一步举证。

  二、被告是否具有过错?

  侵权之诉,一个重要的法定要件是被告有过错。唐静的死亡是抑郁症而自杀,不是被告伤害行为导致,而抑郁症的原因是遗传,与被告的其他行为如是否恩爱、家庭琐事无关;因此,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唐静属于精神病人,则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假设原告具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唐静属于精神病人,那么,原告作为一般人是否知道唐静患的抑郁症就是精神病人?如果这些都成立,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很难证明被告有过错:被告已经安排了自己的母亲看护唐静,自己已经履行了必要注意义务,自己没有过错。唐静是在自己的房间里面跳下楼的,作为成年人的唐静,婆婆具有保护其隐私的义务,也就是没有唐静的同意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的卧室,因此,被告母亲也没有过错。

  
  综上,清华女硕士跳楼自杀一案,法院会支持赔偿的前提是重度抑郁症 人是精神病人,需要监护;其次,被告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具有过错。就报道的事实来看,原告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支持的可能性很少,而且,即使支持,只是一个注意义务,赔偿很少。原、被告最后调解结局是最圆满的。

   
清华女硕士跳楼自杀赔偿的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没有提及】  
 
    本案还有个关键证据:被告有没有义务封闭阳台窗户以防止唐静跳楼自杀的过错?这个确实值得商榷!就起诉的理由看,原告没有提及这方面的过错。法庭不会主动审查没有涉及的事实和证据。

  本案还有个关键法律依据,就是唐静的父亲如果知道被告明知唐静是精神病人而不履行治疗、看护义务,作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是否有义务补救?如果不补救是否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