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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正当防卫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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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7-05 00:41:13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案例】李某辉因与被告人李某华的朋友杨某权产生矛盾,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故意挑衅。2010年8月1日下午7时许,李某辉和李某庆将被告人李某华叫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协商解决矛盾。被告人坐到李某宝(被害人)身边时,被害人随即用右手勒住被告人脖子,同时,左手用饮料瓶打被告人头部,并压低被告人头部用膝盖顶被告人下颚,被告人挣扎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上被害人,见被害人被捅,随被害人一起的李某庆、史某风过来帮忙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再次用刀捅上被害人,被害人受伤倒地,被告人趁机逃跑,被抓获。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的争议在于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被捅6刀,并且死亡,被告人明知捅多刀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是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何继成律师作为李某华的一审辩护律师,认为李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李某华是在遭到被害人勒脖子的“当时”,用刀捅上被害人的。
二、【正当防卫的关键证据】对李某华的伤情鉴定显示,李某华的脖子有勒痕,根据勒痕的深度,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勒脖子的力道可能足以导致被告人窒息死亡,佐证被告人供述“被勒住喘不过气、失去控制”的真实性,被告人在此人身生命遭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三、被告人虽然用刀多次捅上被害人,但其目的是为了摆脱被侵害,为了不被勒死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该观点可以从该刀是水果刀,不是准备犯罪用的,予以佐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遭到被害人及其同伴不法侵害时,为了其自身免受伤害而持刀还击,该行为本属于正当防卫,但被告人连续捅刺的防卫强度与被害人用饮料瓶和徒手殴打侵害程度比较,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