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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违约的赔偿项目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3-04-28 23:35:12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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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违约哪些项目赔偿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仲裁案例】2010年9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及经纪合同书》,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东莞寮步的一处房产以500000元价格转让给申请人,第七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保证对房产享有完整所有权,转让之前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费及租赁抵押等事项应当清理完毕,否则,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导致申请人不能依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基于房产被查封,作出书面《承诺书》,承诺延期过户的管理费、租金等实际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遂产生纠纷。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提交了将给房产以600000元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因不能过户解除合同和赔偿违约金的收据等,请求仲裁委支持其请求被申请人赔偿:1、物业管理费4108元;2、租金30000元;3、营业税损失30199元;4、经济损失100000元;5、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笔者担任被申请人仲裁代理人,对于申请人的主张,认为:1、物业管理费是被申请人与物业部门的合同,与申请人没有关系,同时,申请人没有提交物业部门的《收据》证明已经代被申请人缴纳了物管费;2、被申请人卖给申请人的房屋是毛胚房,不可能租到2500元一个月,同时,申请人没有举证证实在外租房居住发生了租金损失;3、根据《房产买卖合同》第3条约定,所有过户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税费应当有申请人承担;4、申请人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该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不存在预期利益的法律依据。5、财产保全费是申请人在诉讼中发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

  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物业管理费4108元;2、赔偿租金损失18000元;3、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8419元,由申请人承担7577元,被申请人承担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