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包工头追讨欠款绑架开发商致死为什么不定绑架罪?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2-12-22 02:50:46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 12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侯庆国因涉嫌故意杀人站上被告席。
身价不菲的房地产公司老板刚下飞机就被绑架,随即从8米观景台上摔下身亡,而对他下狠手的却是他手中一个房产项目的项目经理。去年10月,湖南金峰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伍育华在银盆岭大桥边被害。
12月20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丽都桃源公寓”的项目经理侯庆国站上了被告席,他哭着说,“我只是想拿回应得的”。
“我认罪。”20日上午,因摔伤左边肩膀不时耸肩的侯庆国出现在长沙中院的被告席上。
侯庆国交待,案发当天,他和同伙赶到长沙黄花机场。看到伍育华和公司的女会计一起出现,他们就将对方“邀”进了面包车。
“我只是想找他谈谈。”对于当天的情形,侯庆国记忆犹新。他说,一路上两人因为工程款的问题再次争吵起来。在侯庆国的指挥下,面包车经过银盆岭大桥下转至潇湘大道边上,伍育华被强行拖下车,准备“谈判”。这时,女会计则被转移到另外一台小车上,在潇湘大道上来回兜圈后被放走。“一开始是想吓吓他的,没想到争执以后就变成这样。”侯庆国说。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侯庆国与伍育华因工程款结算存在分歧而发生纠纷。2011年10月16日,侯庆国强行将伍育华带到银盆岭大桥附近,两人面对面跨坐在观景台护栏上,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吵。侯将伍按倒在护栏上,用双手将伍往观景台下推挤,伍坠下时抓住侯,最终两人一起从护栏上摔下,伍当场死亡,侯受伤后不能动弹。
“是他推的我,然后我带着他一起掉下去了。”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侯庆国没有否认,当法官讯问他对指控是否有异议时,侯提了提嗓音辩解。但同案犯谢武却说“是侯庆国推的伍育华”。
伍育华遭遇不测前,曾成功开发了几个楼盘。其中,“丽都桃源”项目由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而侯庆国等人挂靠在湘荣公司名下,分别承建“丽都桃源”的2号、3号、4号栋。为了追讨工程款,侯庆国曾多次采取渣土车堵门等过激方式讨债,“丽都桃源”多次遭遇水泥封门,大门被电焊焊死。
“我投入了200多万,都是我抵押房子、车子,贷款凑的,甚至还借了高利贷。”20日上午,羁押室内,侯庆国红着眼告诉记者,当时“丽都桃源公寓”项目一共5栋楼,他负责承建2号栋的扫尾工程。可是当工程做完后,却一直没有收到开发商伍育华承诺的付款。
“我接手时差不多是个烂尾楼,我们接了后全部做完了,他一分钱也不给。房子不是卖不出去,都已经卖掉95%了。”侯庆国说他曾经多次找伍育华进行协调,但都没有结果。
因为投资收不回,又担心工人拿不到工钱闹事,侯庆国最终选择了自己的方式。
而伍育华的弟弟伍永华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2号栋建设总计费用1300万左右,除却质保金外,金峰公司已经将工程款结清,但是,侯庆国却另外再向伍育华索要1800万,称是因为承包单价太低,项目亏本,自己借下高利贷需要还钱。伍育华不同意,侯庆国等人就伺机进行报复,以至于酿出命案。
【罪名分析】本案为什么不定绑架罪?如果是绑架罪,嫌疑人就没有生还的机会了,本案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从报道的案情来看,嫌疑人是为了追讨合法债务将受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绑架,如果受害人没有死,嫌疑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嫌疑人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将受害人致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