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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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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11-28 13:07:2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核心提示】赌博罪构成的行为方式为2种: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
【案件摘要】2014年,周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广东省某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归案。在案件侦查阶段,周XX供述因其在网上赌博将他人的借款输掉了3亿多元人民币并非占为己有,并供述了XXX是“赌头”。2015年3月,某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网上追逃XXX,2015年4月,XXX归案,当日,被刑拘。何继成律师接受XXX的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XXX以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同时,请求约见办案民警提出自己的意见,由于案件重大,公安机关决定提起批捕。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何继成律师请求约见办案检察官,并将本案的疑点面对面沟通,提出本案的主要证据,如终端服务器、赌博的电子数据均没有取得,即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时,出具书面《律师意见书》,该观点得到了主检官的认同,当日,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对XXX予以释放。本案的顺利办理,特别鸣谢主检官崇尚法治的理念和渊博法学知识!以下为写给检察院的律师意见书全文(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不列出姓名)。
律 师 意 见 书
(2015)粤晖意字第1027号
XX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委托,指派何继成律师为其涉嫌(网络)赌博罪一案的辩护人,何继成律师经依法会见XXX和约见办案民警,对相关事实已经了解清楚,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采纳!
一、XXX没有涉嫌赌博犯罪的事实。
(一)XXX辩称,早在2010年以前,XXX因涉嫌赌博犯罪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已被处罚,之后,坚决戒赌,再没有进行赌博;
(二)除了周XX的供述,没有电子数据、终端服务器(电脑、手机)等主要证据证明其涉嫌网络赌博罪;
(三)侦查人员称其“抽头渔利”的事实不存在。银行《明细清单》显示了周XX打给XXX多笔款项,这是周还XXX的借款的,关于这个主张,有银行《明细清单》同时显示的XXX多笔转进周XX银行账户的款项(借款),可以证实;再者,个人在网络上赌博哪有“抽头”一次有几百万元人民币的?
二、XXX没有涉嫌其他犯罪的事实。
XXX辨称,没有参与周XX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投资、不是股东,没有同周XX合谋诈骗他人钱财,因此,XXX不是周XX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网络)赌博罪的共犯,不构成周XX涉嫌的罪名。
根据上述事实,何继成律师认为,XXX没有犯罪的事实,不涉嫌任何犯罪行为,敬请X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何继成律师
何继成律师联系电话:1382322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