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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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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12-06 12:03:49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何继成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理由是:
【证人证言】
1、黄xx陈述:(1) 由于1月7日晚上,401房间不是李xx提供,因此,李xx没有提供吸毒场所;
(2)关于黄xx的尿液是否呈阳性的陈述: 即不能证实呈阳性。
2、旅馆老板: 询问旅馆老板的时间是2014年1月8日,即证实李xx是1月8日才住进401房间的,1月7日,李xx开的302房间,晚上只是交了302房间钱就离开了,并没有留在旅馆。
【书证】
《住房验证登记簿》显示 李xx、黄xx是1月8日凌晨5点50分才开401房间的。
【检查笔录】
1、关于黄xx尿液呈阳性的检验 :没有检查人签字,没有黄xx或其监护人签字,也没有拒签的说明,且该证据是在退补后才提交的。因此,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2、在抽屉发现吸毒工具:没有李xx或黄xx的签名,不能证实这些吸毒工具是他们用过的。
综上,黄xx称在401房间吸毒的事实只有其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没有形成证据链,其吸毒不能证实,即使其尿液呈阳性,由于李xx没有提供房间供黄xx在1月7日吸毒,其是否在1月7日吸毒与李xx没有关联性。一审判决李xx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
基于一审判决李xx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