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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伪造病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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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2-10-04 14:30:26
  • 来源: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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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在很多情况下是病历真伪的争议,特别是电子病历,要识别是事后伪造的非常困难,现列举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例,供借鉴。
       杨某泉在湖南某某医院住院37天,病危,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有确凿证据是医方输血过快导致心、肾功能衰竭死亡,双方引起纠纷。事隔1个月有余,患者家属主动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家属不服,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医学会结论:“本病历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家属将得不到任何赔偿。 
      家属向笔者寻找救济办法。
     首先,家属在事隔1个多月后,主动做医疗事故鉴定就是一个败笔。家属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医院对自己有无过错和死亡与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即医院会出资作医疗事故鉴定,这样就避免了当事人的财力支付。
     其次,虽然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由于院方在没有患者或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输血,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侵权,可以提起医疗侵权诉讼。虽然法院可能不支持,但你们坚持认为病历作假,通过诉讼,我们可以看到病历原件,这样可以从病历原件查出医院的相关问题,达到我们的目的。
     法庭质证时,医方出示了病历原件。通过对医院的《病历首页》、《病誌》、《长期医嘱单》、《护理记录》等的质证,笔者发现2个医生(其中一个不是执业医生单独执业)在37天的病历中书写的墨迹、签名等,几乎一样。签名,是每个人的性格、文化素养等的表现,相似是正常的,但在长达37天里的签名,几乎是一样的,就不正常了。因为,人在不同的时间、心情、环境(包括气候、温度、嘈杂程度等)情况下签名,可以相似,但绝不会是一样的。而墨迹,在一定时间里,用一种墨水,没有什么奇怪的,奇怪的是,同一个人书写《病誌》和《长期医嘱单》,在37天的全部《病誌》中用一种墨水书写,却在37天的同一天中,在全部的《长期医嘱单》里用另外一种墨水书写,且是2种不同的墨水(一种是蓝的,一种是黑的),就很不符合常理了。基于此,在庭审过程中,笔者向法院申请对病历形成时间鉴定,法院以不合符《证据规则》的申请时间和不可能鉴定出来为由,裁定不准予(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笔者立即建议家属先撤诉进行鉴定后再说。
       通过湖南、广州等权威鉴定机构对病历的鉴定,结论是,病历形成的时间是在杨某泉死亡后一次性形成的。即病历是伪造的。
患者家属重新起诉。
      由于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是基于医方提供伪造的病历得出的结论,即该病历不是医方对杨某泉的诊疗行为的病历,因此,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一审判决医方承担30%责任,赔偿患者家属损失97000余元,并承担全部的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