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7-12-06 17:28:5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承租人租赁房屋期间得到通知说该房已售予他人,承租人于是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问题就出现了,承租人是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还是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出卖人出卖房屋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是对出卖人房屋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旨在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承租人特殊利益的保护。
依相关法律法规,优先购买权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由于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视为出租人违约,这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其行使是以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为目的,故在买受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法应得到支持;如果房屋已过户登记在买受人名下,则根据买受人善恶意决定承租人是否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实践中,通常认为,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以使承租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场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合同法》规定的“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3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