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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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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7-28 18:07:5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案情:
原告吴某因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吴某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标的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争议:
人身保险合同有无标的物?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该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人本身,故此类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被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吴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保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但何为保险标的物并无明确规定。 那么人的寿命和身体可否理解为保险标的物呢?要厘清这个问题就要进一步明确什么叫标的物?首先标的物必须是物,从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知识拓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