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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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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6-08 15:59:08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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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法律付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自助权,其目的是通过该权利的行使,促使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或者为履行义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下面详细介绍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