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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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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6-02 17:59:4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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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同签订地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地之一,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实际签订地与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不一致,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中载明了合同签订地是A区,于是在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便到A区人民法院起诉。A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虽然在合同中载明了合同签订地是A区,但是合同实际上是在B区签订的,应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

  合同约定的签订地域实际签订地不一致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实际上是在B区签订的,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是A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签订地为A区,由于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拓展】

  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地有哪些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队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支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