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儿子去世后,父母赠与的房子能否要回?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7-04-06 14:37:55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刘某儿子结婚,刘某夫妻赠与儿子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产权归儿子个人所有。2016年9月,刘某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房子被儿媳占有。刘某夫妇想要收回赠与儿子的房子。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夫妇已赠与的房产已办理产权,因此不能收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夫妇赠与房产给儿子,既然刘某儿子已去世,那赠与的房产也因归还刘某夫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该案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赠与关系;二是继承关系。
首先,赠与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撤销方式:
一是任意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故房屋赠与合同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该赠与,收回该房产。本案中,刘某将房产赠与小刘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刘某无权撤销该赠与。
二是法定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只要发生上述三种撤销事由,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或者他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在一年内撤销赠与。但本案并没有上述法定撤销理由时,刘某夫妇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也即赠与儿子的房产是不能要回的。
其次,该案还涉及继承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在婚后若由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就应当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刘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产登记于儿子小刘一人名下,故该房产属于小刘个人财产。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刘某儿子去世后,其名下遗产在没有遗嘱特别指定外,原则上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因此,刘某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与儿媳共同继承儿子的遗产。
综上,刘某夫妻不能收回赠与的房子,但有权与儿媳共同继承该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