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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因担保合同被查封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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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5-30 12:09:1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案情回播】2014年9月18日,深圳某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深圳自然人李某某借款15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息5%,深圳某公司质押转账支票2张(总金额1500万元)和公司对广州某公司持有的股权、某省房产证一本抵押,张某某为保证人,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深圳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被起诉。自然人李某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受案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张某某在深圳的房产,价值800万元左右。
张某某对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下面是深圳何继成律师根据相关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提供给委托人的复议申请书。(为保护相关当事人隐私,涉案名字等信息为虚构)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住深圳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xxx查封申请人财产的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请求
裁定撤销查封申请人财产的裁定部分。
事实及理由
一、贵院查封申请人的财产加上债务人担保物权的财产价值已经明显超出原告诉请16000000元。
涉案担保合同有债务人提供物保和申请人的保证,债务人质押了15000000元的转账支票,同时,附加房产、股权抵押,其物保价值足以清偿原告诉请的债权16000000元。现贵院又查封申请人价值近8000000元的房产,明显超出了原告诉请的债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二、原告没有在裁定查封财产的30天内起诉,依法应当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查封。
2015年4月1日,贵院作出xxxx《民事裁定书》,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最迟应当5月5日前(扣除5.1假期和最后一天为周日)起诉,贵院最迟在5月17日前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申请人,而申请人是在5月20日才在贵院取得起诉状副本的,由此事实倒推起诉时间,可以推定原告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起诉,根据《民诉法》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规定,贵院应当解除保全而没有解除,属于违法。
综上,贵院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足以清偿原告诉请的债权的情况下再行查封申请人房产,明显超出了诉请标的额,属于违法查封。敬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撤销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为盼。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