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合同纠纷>合同诉讼>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6-02-02 02:32:2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合同纠纷案件中不适用履行地确定管辖的情况: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各种合同履行地的具体规定方法:

  1.购销合同:

  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从约定,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地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