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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常用手法和刑事责任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6-02-02 02:15:26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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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诈骗者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合同诈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诈骗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常用的诈骗手法:

  一是大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虚假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多用假身份证、单位证明等伪装身份,虚张声势,借助他人资产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二是以履行小额部分合同制造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而后设置陷阱。如利用续签大额合同进行诈骗,一旦取得对方货物、贷款,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是以虚假产权证明或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进行担保的形式,实施合同诈骗。伪造的票据,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难以察觉。

  四是利用市场供求实施合同诈骗。利用受害方急于推销滞压产品或急于取得紧俏原料,骗取货物或定金、预付款。该类犯罪分子了解市场善于分析,往往主动上门联系业务,交付少量定金骗取大量货物或紧俏物资。这种犯罪往往是团伙作案,找好销路后实施诈骗,销赃迅速。

  五是利用媒体传播虚假广告实施的合同诈骗。以技术转让、包收产品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收取技术转让费、预付款、管理费等实施诈骗,得逞后便携款逃匿。

  六是用合伙做生意为诱饵,逐步渗透进行诈骗。钱财诈骗得手后立即逃匿,由于手续貌似规范,所以,这种诈骗手段具有很强的迷惑性。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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