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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能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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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01 15:16:58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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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那么,承诺能否撤回?承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承诺,在商品交易中又称为接受、收盘,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语言或行为对要约表示完全接受以缔结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延迟,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约束的意思)。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2、以对话方式承诺:

  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3、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

  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所谓到达,指的是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的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4、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

  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5、意思表示

  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

  自作出承诺行为时,承诺生效。

  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6、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

  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三、承诺的撤回

  1、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要求有二:发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

  3、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