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公司法务>清算注销>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可以合并审理吗?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2-25 23:00:19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应对合并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于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能否合并审理,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解。

  对于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能否合并审理,现在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可以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现行的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破产清算、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解散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的强制清算、公司解散时由公司股东进行的普通清算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的特别清算四种类型,且该四种类型均涉及公司所有的债权人。

  以公司为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数额、履行办法和期限,也即公司债务的清偿最终都要以财产责任来体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在公司债务清偿的民事案件中,债务清偿的民事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而股东承担的公司清算责任,民事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公司。

  如果把公司债务清偿与股东清算作为同一之诉合并审理,明显与民事责任主体的同一性相悖。同时,法院如果在确定股东承担个别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后再承担公司的清算责任,显然又是浪费诉讼资源。

  总之,应对合并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合并审理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师365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