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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登记公司的主体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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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6-02-02 13:47:48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导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公司的管理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全部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经审查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发照。
公司登记管理机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公司:
a.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b.国务院授权投资的的公司;
c.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
d.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e.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公司: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c.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3)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公司: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两项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公司核准登记的法定程序
(1) 公司核准登记的法定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全部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经审查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 公司核准登记的工作程序
受理、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登记申请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核准: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发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核准结果,核发营业执照或发出不予登记的通知书,并将有关公司登记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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