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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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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1-17 17:20:1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主体是谁?
1、权利主体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这里还应该注意五个问题:
第一,名义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二,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三,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四,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是否拥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
第五,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2、义务主体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首先,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其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再次,控股股东也有可能成为股东知情权的被侵权人,在此情形下,控股股东同时作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有悖法理。
二、股东怎么行使知情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股东处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