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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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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9-26 17:37:48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1、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2、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串通,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三、刑事责任
在公司正常经营中,可能因为对于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触犯了刑事犯罪,也就是说因漠视或过失而触犯刑法,比较常见的有: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137条
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三节(第158条至第169条)
3、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第201条至第212条)
4、扰乱市场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第221条至第2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