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房屋地产>土地使用>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国家征地有哪些补偿?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12-07 17:43:1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那么国家征地有哪些补偿?

  国家征地有哪些补偿?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关于征地拆迁矛盾,那么如何解决征地拆迁的矛盾?

  要解决征地拆迁的矛盾关键是坚持“三个代表”,“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即充分的尊重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按照宪法确定的法治国家的原则依法处理征地拆迁的矛盾:1、严格区分征地与买地;2、允许平等的协商程序;3、进行充分、及时、适当的补偿;4、严格限制强制拆迁的适用;5、真正赋予公民以充分的诉权。这不仅要求我们改变旧思想,培养宪政思想和权利观念,还要求我们按照法治的原则处理矛盾,而不是封建的强制措施,人民期待着人大、政府的民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