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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房产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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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0-24 11:48:18
  • 来源:今日头条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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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1、 李某与房地产顾问公司、案外人周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李某将20万定金打入周某账户,周某向李某出具收据。

  2、 该房屋系案外人周某、周某某、蔡某、陈某按份共有人,周某在出售房屋的过程中伪造了公证书,并且在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李某向公安局报案,周某因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被判8年刑罚、罚金6万,并责令退赔犯罪所得。

  3、 李某认为房地产顾问公司在出售房屋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将其诉至法庭。

  法院判决

  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蔡某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该事项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判断。在公证机构无法提供电话核实真伪的情况下,房地产顾问公司应赴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核实,但该房地产顾问公司未采取前述措施。而根据上诉人李某在二审的陈述,其在付款前已经注意到公证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异议,李某完全有机会主动核实公证书真伪后再行付款。因为李某、该房地产顾问公司均未尽到前述审慎义务,致使李某本人成为周某合同诈骗的被害人。该房地产顾问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居间活动的单位,开展经营业务理应尽职尽力维护好委托人的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地产顾问公司办本案居间业务员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格,未认真核查系争房屋已经被出卖情况,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定金保管义务,使案外人周某得以实施诈骗,继而造成李某损失。综合前述情况,李某提出该房地产顾问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尚属合理,可予支持,对一审判决作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实务分析

  房产中介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委托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佣金。房产中介主要义务便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应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应向委托人尽可能准确、真实、无误披露购房信息,在房产中介的正确引导下顺利购得房屋。本案中房产中介并未尽到居间义务,房屋权属信息并未向李某进行披露,可以说房产中介出售房屋的始终未积极调查房产的所有权及权利负担,有无共有人、有无抵押、是否被查封、是否出租等基本信息未向李某告知,使李某成为诈骗对象,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一房二卖投机者周某有机可乘,房产中介理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