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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还需要办理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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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2-20 17:41:28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公报案例的形式公布了南京江宁区的一起因公证引发的行政诉讼。这一公报案例否定了执行23年的继承房产、赠与、遗赠房产过户需要办理公证才能过户的做法,影响极大。
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振林。2011年5月23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一个名叫陈爱华的女士。
2011年6月,曹振林去世。之后不久,受赠人陈爱华准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被拒绝。当陈爱华再次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答复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陈爱华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集中在“联合通知”的效力问题上。该通知第三条规定:要求受赠人必须持“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及相关手续,才能为其办理过户登记。
江宁区法院判决认为,这份“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判决江宁区住建局限期为陈爱华办理过户登记。一审判决后生效。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中曾明确规定继承房产、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等四种情形必须进行公证。而该通知的废止表明上述四种情形将不再进行强制性公证,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终于可以不用公证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较低200元,按房产评估价值2%收费,公证费也可以省下来不少。
今后,办理房产继承有三种方式可选:
1、自行提供材料,材料有: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