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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遇欺诈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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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5-04 14:27:03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一、商品房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目前,比较普遍的商品房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房屋面积缩水,故意隐瞒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等。
二、商品房买卖欺诈如何维权?
买方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而且,买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下,不仅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买方在《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下,除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外,还可行使合同撤销权,并且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可以行使合同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及返还财物请求权。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五十四第二款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