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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无效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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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5-11 21:58:05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编者按】2001年,香xx 将单位分配的无房产证等的福利房擅自卖给钟xx,2014年,香xx的合法配偶邓xx得知此事,立即找钟xx协商,无果,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俩买卖合同无效,并立即腾出涉案房屋。钟xx收到原告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可合同无效,但应当由香xx夫妻赔偿合同无效的损失和返还财产。何继成律师作为原告邓xx的代理律师,认为反诉人提起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提交答辩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就反诉人诉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反诉人“自认”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禁止买卖、买卖合同无效的事实没有异议,予以同意。
二、对于反诉人诉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部分:
(一)关于返还财产120000元。
答辩人没有收到此款,更没有将此款用于家庭开支,如果反诉人有证据证实香xx确实收取了120000元,由香xx个人返还。
(二)关于利息损失。
由于反诉人实际居住涉案房屋而没有缴纳租金,导致答辩人租金损失,答辩人主张以此租金部分损失抵消反诉人全部利息损失(以息代租)。
(三)关于房价升值损失。
所谓的“升值”是指“价格”的升高。由于房屋为“小产权”房,不是商品,不能买卖,即没有“交换价值”,亦即没有通说的“价格”,因此,反诉人称“升值”360000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关于装修物损失180000元。
答辩人没有同意反诉人装修,也不需要涉案装修物,反诉人应拆除并清理装修物,否则,反诉人还需支付答辩人雇请他人清除该装修物、恢复原状的相关费用损失。
综上,反诉人的损失赔偿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损失赔偿反诉请求。
答辩人: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