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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房预售条件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6-02-02 01:27:09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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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