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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有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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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2-07 17:42:3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房屋被强拆有哪些补偿?
一、房屋本身的价值损失
在主张房屋价值损失时,不少人面临的疑虑是:房屋的价值到底是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还是以实际面积计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房屋价值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对实际面积大于登记面积的房屋,如果以登记面积予以补偿,则会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明显与立法本意不相符。
二、被毁物品的损失。
强拆一般发生得突然,令人无法防备,被强拆方在面对强拆的混乱局面,完整无瑕疵的记录并保存被毁物品的数量及损失,不免强人所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支持在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由受益主体拆迁方承担,如果拆迁方在强拆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可能面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此类案件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此,确定赔偿范围既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等等。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被拆迁方在拆迁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在房屋未被强拆前,应有相应的保护自己财产权的法律意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自行救济或寻找专业拆迁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