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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拆迁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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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1-16 17:34:4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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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门面房拆迁补偿多少?门面房补偿标准不同于普通房屋,主要由于其附带商业价值。门面房补偿标准也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下面详细介绍。

  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