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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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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10-15 16:52:2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沪房地资修[2005]437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加强拆迁基地的拆除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企业行为,保护拆迁基地居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现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拆除施工企业,并与拆除施工企业签定委托拆除合同。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规定,在拆除工程计划开工15日前到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拆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拆房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施工管理。
三、拆迁单位在居民(单位)搬迁并腾空房屋后,应与拆除施工企业进行书面交接,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 上下未搬迁居民(单位)的房屋不得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
四、拆除施工企业应按照《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确定的范围组织拆除施工。拆除施工(含拆除各种房屋构件)可能造成毗邻房屋不安全或漏雨的,不得实施拆除施工。
五、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应加强拆迁基地的房屋安全使用巡查,对已办理《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的,房屋出现险情,应及时拆除;对虽已腾空,但未办理《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的危房,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危及他人的安全;对未腾空的危房应通知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采取措施。
因拆除施工造成未搬迁居民(单位)的房屋不安全或漏雨的,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拆除施工企业委托专业单位修缮或加固。
六、拆除施工企业应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加强与拆迁单位联系,但不得介入拆迁单位与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七、拆除施工企业野蛮拆房、违法违规,一经发现,取消相应资格。违法拆房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