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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评估规定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6-02-02 13:23:42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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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应了解并可向当事人介绍有关农村房屋评估的一般规定。

  1. 一般规定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 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 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 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 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 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